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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谌某某、吴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住**镇***超市楼上,自然村村长。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住**镇**市场,无业。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谌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赣C******)往新街镇方向行驶,在高安市**镇**村委会附近和谌某甲驾驶的小车(赣C******)相撞。被告人谌某某打电话给其小姨子吴某某,让其顶包。被告人吴某某接到电话后赶至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交警和保险公司到达现场勘查后,被告人吴某某谎称是其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调查书上签了字。后来交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交通事故全责,并且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理赔款25442.22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到新街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8月16日将理赔款25442.22元人民币返还给了保险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保险事故真相,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谌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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