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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扬军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扬军,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3月15日玉山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26日被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扬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谢扬军为了还别人钱,在玉山县**镇***路**号用万能钥匙盗得1辆绿驹牌TD*****型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名陌生男子。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谢扬军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3000元人民币的损失,获得其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电动车的购车发票、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谢扬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扬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扬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辉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扬军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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