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司机,**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至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到用于组装气枪的配件,在家将配件组装成一支完整的气枪,并在互联网购买到一套制作气枪铅弹的模具。2018年1月和2019年11月,由被告人谢某某提议,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出资先后两次从网上购买铅条共3公斤,自2018年3月份起,两被告人在谢某某家中利用制作气枪铅弹的模具和铅条压制气枪铅弹,共压制铅弹约900至1000粒,所制作的铅弹大部分均由两被告人用于气枪练习射击树枝、瓶盖等。
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制作的子弹为非制式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庆强
检察官助理 张 莹
2020年9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谢某某、徐某某均被取保候审;
本案卷宗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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