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连平县**镇**居委会**街,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PZ****号牌小型汽车从位于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的怡富苑出发,准备前往位于南山大道的新达商务酒店,21时许,行驶至阳光酒店红绿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缪惠琼
检察官助理 黄舒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连平县**镇**居委会**街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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