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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原籍。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MS****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此时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刹车不及,又追尾撞上谢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张某某、谢某某受伤及三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在梅州客都骨科医院对谢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谢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6mg/100ml;被害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张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温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 胡小芬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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