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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粤KQ****正三轮摩托车途径S281线7KM**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联系方式1341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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