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粤KQ****正三轮摩托车途径S281线7KM**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泽昌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联系方式1341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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