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到香格里拉市**酒店吃饭,吃饭时喝了酒,到21时左右,谢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酒店出来,沿香巴拉大道由阳塘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道**路**路**米处时,与被害人七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谢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对谢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96.2mg/100ml。后民警将谢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4.45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斯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保证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6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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