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路**巷**号,无业。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9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阳区二里畔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陕K****Z“启辰”牌小轿车内共同吸食。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阳区鱼河镇王沙洼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陕K****Z“启辰”牌小轿车共同吸食。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阳区鱼河镇前南沙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陕K****Z“启辰”牌小轿车共同吸食。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某某共同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榆阳区鱼河镇老壕沟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陕K****Z“启辰”牌小轿车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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