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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号,住本村,未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5日23时许,安阳县**乡**村薛某某、张某某、**村许某某、赵某某四人到**镇**村谢某某家要账,后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被告人谢某某用拳头将薛某某左眼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薛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3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告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薛某某陈述;3、证人谢某甲等人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和解协议等;5、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海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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