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因卖淫嫖娼,于2015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绛县皇后KTV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此过程中谢某某用水果刀将李某某大腿及右手捅伤。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5日,谢某某家属与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4. 伤情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陕西省蒲城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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