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正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幸某某(另案处理)与谢某某来到被告人谢某某位于广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后三人在谢某某家中一同吸食了冰毒。
2、2019年正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幸某某与罗某某一起来到被告人谢某某位于广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后看见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正在谢某某家中吸食毒品,谢某某便让幸某某与罗某某一同在其家中吸食了冰毒。当天晚上吸毒人员谢某某与幸某某联系,谢某某到谢某某家中后也一同吸食了冰毒。
3、2019年3月左右的一天,吸毒人员江某某、陈某某在广昌县**镇***沐足城出租房见面后,被告人谢某某便带江某某、陈某某来到自己位于广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三人到达谢某某家中后,谢某某便拿出冰毒与江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幸某某、谢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兴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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