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梁某敢(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窜到阳西县**镇**医院**楼北门停车场、阳西县**镇**医院南门停车场、阳西县**镇**停车场处,分别盗走了被害人骆某某一辆广爵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YFTCJPC4H8******,发动机号为H8******)、被害人邹某某一辆紫色长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CMTCJDK3T1******,发动机号为17******)以及被害人李某某一辆黑色摩托车。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被盗车辆价值2576元。
201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伙同谢某乙、梁某敢等人先后窜到阳西县**医院篮球场附近的停车场、阳西县**镇**区**民居门口处,分别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紫色绿源牌电动车里的五个原装小电池、被害人刘某某粤Q20****号红色五羊牌WY125-6A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WYPCJ6A6K6******,发动机号为19******)。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走的摩托车价值46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万元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