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31983********,土家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滕建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路**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1年;因抢夺,于2012年12月13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磊、滕建毅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被告人谢磊、滕建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滕建毅、谢磊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到本区城东街道碧桂园工地,将施工单位福建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存放在地下室仓库内的价值5125元(人民币,下同)的2500米电线盗走后销赃,得款1600元,赃款二人平分。
2.2019年7月18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滕建毅、谢磊采用相同手段,在同一地点,将上述公司价值1869元的600米电线及数个扣件、铜阀(均未能估价)盗走后销赃,得款1100元,赃款二人平分。
3.2019年8月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滕建毅、谢磊采用相同手段,在同一地点,将上述公司数个扣件、铜阀(均未能估价)盗走后销赃,得款400元,赃款二人平分。
案发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报警。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分别在石狮市延平路、凤里街道后花社区新星路84号被告人谢磊、滕建毅的租住处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手套、老虎钳等物。被告人谢磊、滕建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查获的老虎钳、美工刀等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磊、滕建毅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 被告人滕建毅、谢磊辨认现场等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磊、滕建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磊、滕建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磊、滕建毅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磊、滕建毅均有前科、劣迹,均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磊、滕建毅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磊、滕建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谢磊、滕建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谢磊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滕建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磊、滕建毅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缴获的的物品现暂扣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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