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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某某、罗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2013年2月20日因犯抢夺罪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号。2014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经微信与吸毒人员苏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在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海关对面公园长廊处交易1500元人民币毒品冰毒。10月28日晚20时许毒资后,当即通过微信转账700元人民币毒资向被告人罗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罗某甲收钱后将毒品用一烟盒装着,放置在珠海市南水镇**路**百货对面男厕所的一个角落水龙头位置,并叫被告人谭某某自行去取。当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谭某某在上述地点取得毒品后,又前往珠海市湾仔海关对面公园长廊处与苏某某交易,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苏某某身上查获用透明密封塑料袋装着的两小袋毒品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0.61克);在被告人谭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2019年10月30日15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村**号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涉案手机一台、毒资500元人民币;并在其住处房间床头柜内查获用一烟盒装着两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罗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3.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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