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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自淅川县城往荆紫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淅川县西簧乡某路段时与道路旁护栏碰撞,造成该车辆驾驶员谭某某受伤、乘坐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张某甲、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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