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六安市**小区*期*栋*单元*室。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六安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南侧时,与卢某某驾驶的皖N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卢某某报警而案发。经鉴定,送检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60******;
2. 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光盘、监控视频各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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