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谭洪兴,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社**房间。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仓分局新碶派出所抓获,2019年5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仓分局新碶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洪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谭洪兴窜至被害人冯某某位于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新阡街道庐山东路****号“***饭店”店内,使用撬门的方式进入该店,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里20元左右的硬币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谭洪兴再次窜至被害人何某某位于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新阡街道庐山东路****号“*****店”内,使用撬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茶桌抽屉里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爱国者平板电脑样机、一盒贡霖祥茶膏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871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谭洪兴窜至被害人胡某某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烟酒店”内,使用撬门的方式进入该店,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收银机里面的现金300元人民币及两包“富贵”牌的香烟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10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谭洪兴窜至被害人罗某某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珍珠泉街***号“******虾”店内,使用撬门的方式进入该店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抽屉里内的现金1300元人民币及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4、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谭洪兴使用砸玻璃门、敲门的方式先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手机店”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几个手机,在碧海花园丽阳天下“****楼”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二部白色华为手机,在被害人杨某某位于碧海花园的**电动车门面内未盗窃到财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何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洪兴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观发改价认【2019】190号、观发改价认退字【2019】567号文件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谭洪兴对案发现场及盗窃物品进行指认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洪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谭洪兴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具有自愿认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洪兴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