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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环卫工人,现住靖安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1日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靖安县商城**号门口扫地时,发现一辆红黑色相间新日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趁无人之机,将电动车骑至四五十米外的一条巷子里,并把钥匙拔下藏在一棵桂花树下面的草丛里。经靖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60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洪某某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谅解书、人口信息等书证;3、失主报案材料;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莉萍

检察官助理:涂久明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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