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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谭某某盗窃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现住址辽宁省兴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8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400元。2018年因盗窃被兴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兴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在兴城市温泉街道金秋园二期小区对面泳装放货点门口处将某某某停放在此的绿色带黑白的电动车盗走,后该车出售,获利人民币400元。

2、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在兴城市宁远街到铁西立交桥东边将白某某停放在此的深红色电动车一辆盗走,后将该车出售,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兴城市温泉街道东关加油站对面胡同内周某某停放在此的黑灰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获利人民币700元。

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兴城市曹庄镇7019小区门口将邱某某停放在此的黑灰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出售,获利1100元。经兴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某某某、周某某、白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哲
    吕松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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