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住茂名市电白区**镇**路一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伙同绰号“大表哥”(在逃)等人在电白区**镇**路一出租屋通过微信虚构低价售卖苹果手机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微信号与客户联系,并用其微信和银行卡收款。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共诈骗到肖某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5575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肖某某推销,谎称“公安局谭某某”并虚构有苹果XS、XSmax型号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肖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谭某某共计人民币10075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二、 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虚构低价售卖苹果手机,被害人张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向谭某某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2711712********)和微信(账号:t**1990****)转账共计12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三、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t**1990****)向被害人范某某谎称其在公安局工作,虚构有扣押走私苹果XSmax型号手机低价出售,被害人范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两次向被告人谭某某银行卡(农业银行:62282711712********)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四、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YDDNL**,微信名:源大大) 虚构有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李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两次向谭某某邮政银行卡(账号:62179959200********)转账共计人民币2200元,4月28日,谭某某退还200元给被害人。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五、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陆某某推销,谎称是茂名海关工作人员,并虚构有扣押走私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陆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六次向谭某某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36020********)和谭某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305200800********)转账共计人民币22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六、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白某某虚构有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白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向谭某某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36020********)转账人民币4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七、 2019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俞某某推销,谎称是海关工作人员,并虚构有扣押走私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俞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三次向谭某某工商银行卡(账号:62122636020********)转账共计人民币8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八、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魏某某虚构有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魏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向谭某某中信银行卡(账号:62177109********)转账人民币47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九、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温某某谎称其是公安局工作人员,并虚构有扣押走私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温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分别两次向谭某某中信银行卡(账号:62177109********)转账共计人民币285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十、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账号:WYNL**1990****,微信名:WYNL**)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有苹果手机低价售卖,被害人刘某某欲购买手机,并向谭某某中信银行卡(账号:62177109********)转账人民币5000元。诈骗成功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将被害人从微信好友中拉黑。
2019年7月22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民警在电白区**镇**路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手机4部、银行卡24张、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方向张某某等8名被害人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113500元,8名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签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碟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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