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村**栋**号。2015年12月28日因诈骗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案件审查期间,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28分,在德玉盛饭店路口南150米处,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驾驶辽L****8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后果。肇事后,谷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台子大队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于某某、靳某某、邵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阎 妍
检 察 员: 孙谋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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