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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街**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辽L****0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内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宗某某相撞,造成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谷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人薛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熊维军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谷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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