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谷某某在林州市姚村镇**村,虚构自己能够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将芍药、山药、其他植物粉碎,熬制成”中药饮品”,利用他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以每瓶100-20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各地癌症等疑难杂症患者,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神经性疾病的李某某进行诊断治疗,并销售给李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10余瓶,收费1000余元,李秋廷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食道癌的郭某某进行治疗,并销售给郭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30-40瓶,收费2000元,郭某某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目前郭某某已死亡。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胡肺腺癌的杨某某进行治疗,并销售给杨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180余瓶,收费10000元,杨杏英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脑瘫的赵某某进行治疗,并销售给赵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12瓶,收费300元,赵某某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子宫肌瘤的张某某进行诊断治疗,并销售给张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10余瓶,三次共收费1700元,张某某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2019年3至4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糖尿病、失明等疾病的白某某进行治疗,并销售给白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12瓶,收费100元,白某某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谷某某在**寺内对患有肠梗阻的刘某某进行治疗,并销售给刘某某自己熬制的”中药饮品”6瓶,收费100元,刘某某服用后无任何治疗效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制作”中药饮品”的设备、尚未销售的”中药饮品”等物证;林州寺新医学疗养基地医患授权委托书等书证;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会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把林州市**寺包装成新医学疗养基地,利用他人病急乱投医的心理,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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