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貌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德昂族,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缅文五档,务工,国籍缅甸,户籍住址缅甸**镇**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德昂族,缅文四档,无业,国籍不明,住缅甸**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在陇川县城子镇社区居委会十片区四岔路吴永钢家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辆无号牌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22.00元;
2、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在陇川县城子镇社区居委会二片区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隆衡牌三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86.00元;
3、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在陇川县城子镇社区居委会新源小区65号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本一牌三轮摩托车(车牌云******)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57.00元。
综上,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97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貌某某、岩某某现被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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