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9时许,被告人贵某某到供销大厦怀仁大药房门口有很多人围着桌子下象棋,被害人彭某某也在看下象棋,贵某某看到彭某某右边腰间挂着一个军绿色腰包,且腰包鼓鼓的,贵某某认为该腰包内有钱,遂产生了扒窃腰包内钱。10时50分许,被告人贵某某拉开彭某某腰包最内侧的拉链。将口袋内的现金扒走。共计2100元。被告人贵某某将扒窃所得的现金全部输完。
2020年7月3日10时许,办案民警在龙山县**镇**巷子内将被告人贵某某抓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贵兵、胡某某、贵倩倩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赔了赃款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贵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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