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06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恒安路恒安小区*排 *号*楼,无业。因吸毒于2009年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4年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21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钟阳小区*号楼*号院*楼,司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28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巷,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于2015年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00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沙景阳路**巷**号,打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于2019年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06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东郊**巷**号,打工。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8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谢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贺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榆阳区恒安路*排**号自己家中,因其与被害人石某某之前有矛盾,遂纠集被告人王某某、贺某甲、贺某乙等人,预谋教训被害人石某某。期间,被告人贺某乙又叫来了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告人谢某某电话约被害人石某某到其家中啦事,接着以吃饭名义与被害人石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花果山美食城”。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指使被告人贺某甲、刘某某到自己的现代车后备箱拿取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并放于包间角落。晚21时许吃喝完后,在“花果山美食城”一楼门前,被告人贺某甲、刘某某使用之前准备好的砍刀将石某某砍伤后,随即逃离现场。
经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石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两次调解协议,共计赔付二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曹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谢某某、贺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贺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辨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贺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贺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贺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贺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贺某甲、王某某、刘某某、贺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 殷壮壮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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