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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91969********,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太原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干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单元**号,住**。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晋J****8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小区北门口时,与李某停放在路边的晋A****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1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赔偿李某,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3535****。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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