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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庄**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庄**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庄**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2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其子被告人贺某丙、贺某乙,未经许可,定制带有“上齿”注册商标的纸盒、纸箱以及标签,并购买灌装机、丁香油原料、玻璃瓶等工具、材料,在晋江市**镇**村**号**楼**仓库内生产假冒“上齿”注册商标的“丁香油水门汀”。2019年4月17日1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上齿”注册商标的“丁香油水门汀”1879盒(10瓶/盒)、半成品1300瓶、蓝色塑料桶25个、棕色空玻璃瓶11700个、黑色瓶盖1200个、纸箱20个、纸盒250个、纸标签6215枚(标有丁香油水门汀)、透明胶布11卷、电子秤1个、灌装机1台、手推车1辆。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假冒“上齿”注册商标的丁香油水门汀合计价值人民币230633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丙、贺某乙先后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店工商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上齿”牌“丁香油水门汀”、半成品(未粘贴纸标签)、蓝色塑料桶、棕色空玻璃瓶、纸箱、纸盒及纸标签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商标注册信息、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通报函、现场检查笔录、《关于贺某甲、贺某丙、贺某乙未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况说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提取笔录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某及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丙及贺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丙及贺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丙及贺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贺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生产假冒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乙、贺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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