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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夫妇,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在淅川县金河镇****一简易棚设置十台麻将机、八九张打纸牌小桌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8000余元,参赌人数累计3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 强

         王 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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