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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1〕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榆阳区********号,现住榆阳区**路*****巷**号,无业。 2004年1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 5月1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6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起亚小轿车行驶至榆阳区校场路与长城路路口处时,因意识不清将车在启动状态下停在路上,后因路人报警被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现场查获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杭某、高某某及贾某甲的证言;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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