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存**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存**区43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8日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23时30分许, 被告人贾某甲酒后驾驶京K*****小型越野客车沿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向阳大街与茗园路丁字路口处,与臧某某驾驶冀FD*****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贾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为111.8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证人臧某某、李某某、贾某乙、吕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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