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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委**号,现住该村,无业。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4月17因盗窃被子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子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在子长县***乞讨,打算遇到有人的家户就乞讨,没有人得家户就偷点值钱的东西。贾某某来到强某某家中后,发现家中无人,便将强某某家中的一部VivoS1手机偷走。经子长县价格**中心鉴定,贾某某盗窃所得手机价格为1805 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强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相互印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手机、犯罪前科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乞讨为名,进入他人居所,以秘密手段盗走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盗窃前科的从重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愈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长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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