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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12月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4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夜间,驾驶吉EE****号白色“卡罗拉”轿车,窜至东丰县东丰镇内,先后将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停放在**小区院外的轿车窗子玻璃砸碎盗窃车内财物,共作案3起,盗窃人民币及车辆记录仪、坐垫套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

5、​ 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进行反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华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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