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贾*,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89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县**乡**村委***组。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贾*窜至泌阳县贾楼乡竹园村委董岗组董**家,趁董**外出之机,用钢筋棍把董**家卧室的窗户防盗窗撬断,从窗户爬进室内,将卧室内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智能中国移动A5定制手机(产品型号M654)和五十元左右的现金盗走,后从董**家卧室窗户处爬出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3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贾*窜至泌阳县贾楼乡竹园村委田庄刘**家,翻墙进入刘**家院内,将刘**家东屋内的一台潜水泵、一把四轮车摇把、一根铁穿条及院内的一个压井头盗走。销赃后得款40元,已挥霍。
3、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贾*窜至泌阳县贾楼乡竹园村委董岗组董**家,从董**家卧室窗户爬进室内,将卧室内床头处的34元现金及床下的一瓶俸皇牌白酒(价值约30元)和一盒黄山牌香烟(价值7元)盗走,后从卧室窗户处翻出逃走。
4.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贾*窜至泌阳县贾楼乡竹园村委董岗组董**家,从董**家卧室窗户爬进室内,贾*将卧室内的28斤废铁(价值约28元)装进饲料袋内盗走后从卧室窗户处翻出逃走。
5、2019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贾*窜至泌阳县贾楼乡竹园村委董岗组董**家,从董**家卧室窗户爬进室内,贾*将西屋卧室东南角桌子上的34元的面值一元的硬币盗走后从卧室窗户处翻出逃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物品已经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证人证言:3. 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记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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