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56岁(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男,52岁(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53岁(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15时左右,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伙同陈某标、赖某存、赖某辉(以上3人已判刑)、赖某林(另案处理)等30多名村民,因与**村委合同意见存在分岐,然后一起去到五华县**镇**村凹里将**村**种养专业合作社种植的果木损毁。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19年4月16日**村**种养专业合作社被损毁的果木损失价值人民币124030元。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赖某权、赖某乃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伙同他人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赖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志群
温录欢
2019年11月18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赖某甲、赖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赖某丙(联系电话1592564****)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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