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赖某甲驾驶粤MZ****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3***挂号重型罐式货车从陆河县往梅州市方向行驶,行经揭西县京棉公路新寮村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因修路临时设置的分道水某某,造成车辆失控后冲向对向车道,碰撞到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V0****号小型轿车(载被害人练某某),以及路外被害人曾某某所停放的粤V0****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练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水某某、路边路牙石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甲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本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被告人赖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练某某、曾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伴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连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被害人陈某某、练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关于车辆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死者的法医病理检验意见书,关于涉案车辆碰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叙钊
检察官助理 黄伟嘉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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