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甲在家吃饭喝酒。当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赖某甲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赖某乙,途经龙门县**国道**村**店门前路段时,与邬某某驾驶的粤134****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赖某甲受伤的后果。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赖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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