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9********,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赖某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伍某与赖某荣在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赖某家中,双方因“某某塘口”(土名)山界树木问题发生争执拉扯,被告人赖某辉听到消息后来到现场,期间被告人赖某辉走进厨房拿起水果刀,并与被害人伍某发生拉扯,随后用水果刀捅向伍某腹部,致被害人伍某左腹部和左手手指被割伤。
经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伍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辉主动向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活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赖某荣、梁某妹、李某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辉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辉无视国法,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斌来
附:
1.被告人赖某辉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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