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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赛某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男性,19**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00691,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住**********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赛**2013年6月在**乡**村4组伐木期间跟当地人如**发生争吵,并用木棍打晕如**。

2.被告人赛**2017年11月在**乡**村4组艾**的酒馆里面因为库**不愿意与赛**一起喝酒,赛**向库**后脑勺重锤一拳。

3.犯罪嫌疑人赛**2018年1月在喝醉回家的路上看到艾**把车停在赛**的父亲司**家后面,寻衅滋事打了艾**两下,艾**跑回家中赛**追赶过去再次打伤艾**

4. 2018年3月**乡**村4组的米**骑摩托车从赛**家门口经过时差一点撞到赛**的小儿子,因此与赛**的妻子产生矛盾,在米**回家后赛**追赶过去,殴打米**。

5. 犯罪嫌疑人2019年1月30日在**乡**村4组伐木期间因为木头分配问题,与吾**和伊**产生矛盾,并打他一拳,因此接受过村支部支保主任的处理当中调解人员走后赛**打掉伊**的两颗牙。产生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麦盖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院印)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麦盖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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