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赵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严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和严某在虎牙直播平台以帮人代练“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推销装备或交易游戏币游戏材料等为由,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转账收款或获取被害人的游某某和密码登陆被害人游某某将游戏币、游戏材料等转入自己游某某中并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变现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两人使用严某绑定在7881游戏交易平台的银行卡提现。其中被告人赵某诈骗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1240元,被告人严某诈骗6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11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严某虚构推销“地下城与勇士”装备套装事实,骗取被害人肖某甲转账1570元,并登录被害人游某某将价值约800元游戏币和游戏材料转走变现。获得钱物被二人分掉。
2.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严某虚构帮人在“地下城与勇士”上年套装备事实,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游戏材料等价值人民币共计3000余元。所得钱物被二人分掉。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赵某、严某虚构帮人代练“地下城与勇士”游戏,骗得被害人武某某游戏点券价值人民币2240元,提现所得钱物被二人分掉。
4.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虚构帮人弄游戏装备,骗取被害人阮某某游某某和密码后,将账号中价值2030元游戏材料等转走,并用严某的银行卡进行提现。
5.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虚构帮忙购买“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装备,骗得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得款后赵某将对方拉黑。
6.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虚构帮忙代练等事实,骗得被害人李某某100元,并将对方游某某中500元点券转到自己账号中,后将对方拉黑。
7.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严某虚构推销游戏装备事实,在获取对方的游某某密码后,将被害人林某某账号中价值1450元的游戏点券、游戏材料转走后提现。
8.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严某谎称100元购买被害人刘某某的游戏币和卡片,在被害人将游戏币和装备交易给严某的游戏角色后,严某没有支付100元便将其拉黑。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严某各退赃六千元。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包河区玲珑大厦附近将严某抓获。2019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小区附近将赵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肖×乙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严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严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第四笔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某明知他人诈骗为他人提供资金结算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该笔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严某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某、严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鲁丹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严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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