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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孙六镇**村委**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0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1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许,在民权县孙六镇**村委许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综合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3页。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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