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赵某强,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强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强带家属到揭西县棉湖镇华侨医院看病时,发现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一辆松吉牌的60V黑色电动摩托车(型号为ST800DQT-K)的车钥匙没有拔走,遂临时起意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在案发当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强到棉湖镇郊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盗窃的电动摩托车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将该电动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告人赵某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案发现场、被盗车辆、监控视频截图的照片签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签认相片制作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强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某宏
检察官助理:张 某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另附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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