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马某、李某某诬告陷害、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市,住********号,因犯诈骗罪2019年6月20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诬告陷害、诈骗、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路****散居片**栋**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诬告陷害,于2019年2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诬告陷害罪

2018年1月10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向公安机关提供赵某已清偿的借条,被告人赵某某指使赵某签订的虚假房产抵押借款借条、借款证明,通过李某某安排马某到公安机关做伪证,诬告陷害赵某,致使赵某被司法机关羁押六个半月。

2017年4月30日,赵某某、李某某私自相互交换借条,在对方借条分别填写自己的姓名,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借条作为证据,诬告王某、彭某诈骗其钱财。2017年5月1日永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涉嫌诈骗一案。

2、诈骗罪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抵押合同、虚假借条、去“砍头息”等方式,对王某、彭某、赵某、赵某甲实施“套路贷”,诈骗被害人3万余元。

3、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为逼迫王某、彭某、赵某、赵某甲等人还债,赵某某在铝业花园和进鑫汽车公司等地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数小时,期间并辱骂、殴打被害人王某等人。

4、寻衅滋事罪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为向王某讨债,多次到王某家中索债,严重干扰王某正常生活,后又伙同李某某等人将王某福特轿车的四个轮胎全部卸走。经永城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的汽车轮胎共价值3743元。

2017年6、7月,为逼迫彭某还款,赵某某指便单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尾随、到单位要债,发布不实言论,在彭某家中对仅穿胸罩、内裤的彭某女儿及同学拍照。

2017年5月,为逼迫张某某还款,赵某某先后三次教唆他人到张某某居住的小区,吆喝张某某是老赖,后又侵入张某某家中以不还钱就不离开的方式索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等相关书证;

2.证人单某某、王动、张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王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马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马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建议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一鹤

2019年117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马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