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闻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现住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M****7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镇西干庆村往侯村乡寺底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镇三交村高速桥洞下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0月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赵某某赔偿黄某某家属36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侯马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拖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帼萃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侯审,现住闻喜县**镇**村**号,由东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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