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晋C*****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盂县南娄镇南河村口路段时,与在其车前同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接触肇事,致车辆损坏,李某某经盂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中赵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文敏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阳泉市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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