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EZF***号小型轿车沿**线自南向北行驶,驶至滑县**线**镇**集**饭店前路段时,与自西向东刘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隐藏其是肇事司机身份,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曹某某冒名顶替其是豫EZF***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肇事司机。2019年8月28日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1.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刘某某无责任。赵某某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向安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8月8日,安阳市交警支队下达复核结论,对滑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经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豫EZF***号小型轿车的车辆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2.事故发生时,刘某某为推行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制动性能、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尸体照片;2.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豫EZF***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滑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手机通话清单,110接处警信息表等;3.证人马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曹某甲、马某甲、白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交尸)字﹝2019﹞049号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1900006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19]交鉴字第12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监控光盘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