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某,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妻子司某某结婚后,司某某要求赵某某将其婚前购买、赵某某独有的房产改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因被告人赵某某不情愿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于是在2019年3月26日,赵某某通过微信找到一名制贩假证人员,向其提供自己真实的房产证信息,支付给对方300元人民币,伪造了一本赵某某、司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此来欺骗妻子司某某。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有权人为赵某某独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所有权人为赵某某、司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法律手续、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房屋档案、微信转账记录、 手机微信截图、房产证复印件。

2.证人司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通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吉)公(通)鉴(文检)字(2019)010号鉴定书;

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星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