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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69********,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傣族佤族镇**村委会**号,住芒市**路**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芒市**村驶往芒市**街**号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8时许,当其行驶至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时,被该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8.1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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