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官坡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128号门口路段时,该车右前部与杜某某停放于道路南侧停车位上的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相撞后侧翻,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6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