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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E3****轿车至本市****店洗车时,与店内员工发生争执后,由店内员工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并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石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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